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20號
TYDV,106,司促,1932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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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
債 權 人 朱浩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聖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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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