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ISPEROS ROUSSETTE ESTARES(伊達瑞絲)
、ENRIQUEZ MARJORIE TERIA (馬婕立)、CASTRO JENNIFER JA
RA(真妮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清償期是否屆至?否則應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還
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