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48號
TYDV,106,司促,1924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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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ISPEROS ROUSSETTE ESTARES(伊達瑞絲)
、ENRIQUEZ MARJORIE TERIA (馬婕立)、CASTRO JENNIFER JA
RA真妮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清償期是否屆至?否則應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還
  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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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