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七六三號
原 告 甲○○○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藤潔
訴訟代理人 盧麗朱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童 來 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彭 建 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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