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宇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泰
債 務 人 林于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宇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宇
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于玄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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