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送達代收人 陳佳琳
被 告 享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玉梅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以相當於裁定 之公文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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