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貳
萬柒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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