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補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許辰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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