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468號
CLEV,92,壢補,468,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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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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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