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464號
CLEV,92,壢補,464,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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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於聲請支付命令程序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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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