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於聲請支付命令程序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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