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送達代收人 巫明達
訴訟代理人 傅善國
原告因請求被告龍富成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壹
肆拾元,然原告業已繳納新台幣壹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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