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449號
CLEV,92,壢補,449,200310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送達代收人 巫明達
  訴訟代理人 傅善國
原告因請求被告龍富成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壹
肆拾元,然原告業已繳納新台幣壹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富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