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丁○○
己○○
辛○○
戊○○
壬○○
丑○○
癸○○
乙○○
庚○○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守成
被 告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社區管理委會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