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四О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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