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保險小字,92年度,18號
SJEV,92,重保險小,18,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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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重保險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重保險小字第一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四千五百三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兩造爭執之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C Q─六五四五號小貨車,行經臺北縣新莊市○○路時,撞損由訴外人蔡明哲所駕 駛、原告之被保險人明琍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九C─七一0六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被告並故意毀損系爭車輛,造成毀損多處,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 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三萬四千五百三十六元,爰依法代位請 求被告賠償,並提出估價單、發票及賠款滿意書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否認撞 到訴外人蔡明哲駕駛之系爭車輛,辯稱係蔡明哲走路肩違規超車,因超不過遂將 其攔下拿刀刺破伊車輛的輪胎,伊隨手拿棍子反抗,兩車有一段距離,根本沒有 碰撞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車禍肇事資料及本院刑事庭九十 二年易字第一七○○號傷害等案件卷宗。
三、法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撞損原告承保戶系爭車輛之事實,為被告 所否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現場照片、現場草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審核,訴外人蔡明哲所駕駛之系爭車輛行駛於路肩,被告駕駛 之車輛則於其左後方,兩車相隔二公尺餘之距離,且當時因路面正在修復,車輛 前後接連行進,速度顯然無法太快,依現場兩車之距離,顯難認定有擦撞之情形 。原告雖提出汽車修理之估價單等為證,惟本件原告提出之估價單送修時間為九



十一年七月八日,其送修項目包括左前門、左後門、左後視鏡、左後輪、門把等 項目,輪胎部分之發票則為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所開立,依前揭照片及現場圖所示 ,是否會有如此之車損狀況,已有可疑。再查系爭車輛之駕駛人蔡明哲另與被告 因傷害等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中,其提出之車輛送修估價單,其上記載送修時間 為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距離其主張車禍肇事時間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已逾二個月, 該次修理是否為本件車禍所致?同一車損事件何以有二者不同之送修單據?況蔡 明哲於偵查中表示是被告不當插入車道,所以輕微擦撞到車後視鏡及輪弧云云, 惟查到場處理本件肇事事件之警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李建鋒)於 偵查中證稱:伊與同事到場時有巡視一遍,小客車沒有任何損壞,也沒有凹痕, 但蔡明哲說有損壞,為了慎重起見,有拍照存證等語,且經檢視警方於現場拍攝 之照片,系爭車輛外觀上並無損壞之現象,是以原告主張是被告撞擊後復故意毀 損系爭車輛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況查系爭車輛之駕駛人蔡明哲,於肇事當 時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尖刀接續破壞被告駕駛車輛之右前輪胎、右後輪胎、左 前輪胎,涉犯毀損罪,業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判處拘役二十日,而被告雖於當時 持木棍自衛而傷及蔡明哲之手部,亦被判處拘役二十日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以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號卷宗審核屬實,且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故 意造成系爭車輛毀損之事實,足見被告所辯,應屬非虛。被告對於本件車禍肇事 既無過失,又未造成損害,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云云,即無可取,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前揭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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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