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21號
債 權 人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張永康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
。
二、提出林贊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其為債務人
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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