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21號
TYDV,106,司促,19021,2017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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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21號
債 權 人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張永康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
   。
 二、提出林贊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其為債務人
   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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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