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17號
TYDV,106,司促,19017,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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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債 權 人 洪龍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永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S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上開支票發票人為永銓營造有限公司,表明是否係依據
    票據關係對該公司請求給付票款,如是,請更正債務人
    為永銓營造有限公司,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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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