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九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輔民
送達代收人 黃崑隆
被 告 慶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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