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賜
訴訟代理人 李元甲
被 告 吳秀娟即凱越國際貿易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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