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明祥
訴訟代理人 李柏旺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