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2年度,379號
FYEV,92,沙簡,379,200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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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丑○○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藍孟真律師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巳○○
        午○○
        壬○○
        酉○○
        戌○○
        乙○○
        C○○○
        辛○○
        寅○○
        丁○○
        戊○○
        申○○
        未○○
        癸○○
        M○○
        K○○
        G○○
        E○○
        F○○
  兼 右三人 D○○
  法定代理人
        L○○
        J○○
        I○○
        P○○
        己○○
        庚○○
        辰○○
        卯○○
        天○○
        地○○
        子○○
        甲○○
        丙○○住臺中縣
        R○○○
        宇○○
        玄○○
        A○○
        B○○
        宙○○
        黃○○
  兼 右二人 O○○
  法定代理人
        N○○○
        H○○○
        亥○○
        Q○○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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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