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調字,92年度,216號
HLEV,92,花小調,216,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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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花小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朱 光 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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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