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榕威有限公司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即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榕威有限公司、乙○○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
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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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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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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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6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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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資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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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費│445 │
│用(含四十五元公│ │
│示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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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6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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