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右一人複代 丁○○
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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