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16號
KSDV,92,勞訴,16,200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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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右一人複代  丁○○
  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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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