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一)字,92年度,25886號
KSDV,92,促(一),25886,20031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八八六號
  債 權 人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