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八八六號
債 權 人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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