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
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合計參拾隻,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 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因假釋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警惕,未經主管機 關同意,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九月初起,將其向山區原住民 所販入及自行捕捉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鳥類,在高雄市三民區○○○路與十全三 路口之中華觀光夜市跳蚤市場內(該處係公共場所),予以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 ,而連續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嗣於同年九月十四日十一時二十九分許,為警在 上揭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鳥類三十二隻(惟其中黃腹 琉璃及白耳畫眉各一隻,於查獲後業已死亡)。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復有行政院 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護小組聯合執行紀錄表、現場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稱一覽 表、扣押物品目錄表、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影本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十三張在卷可 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有右揭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連 續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被告多次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 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 論以一罪,檢察官就被告上揭犯行未論以連續犯,容有未洽。查被告曾於八十七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四日因假釋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顯見有悔意,及其所買賣之保育類動 物數量、犯罪所得與其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保育類類野生動物,除其中黃腹琉璃及白耳畫眉各一隻,於為警查獲後死 亡,無庸再宣告沒收外,其餘均為被告用以買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均應依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憲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附表:
┌───┬────────┬─────┬───────────┐
│編號 │保育類動物名稱 │數量(隻)│ 備註 │
├───┼────────┼─────┼───────────┤
│一 │冠羽畫眉 │九 │ │
├───┼────────┼─────┼───────────┤
│二 │白尾雊 │二 │ │
├───┼────────┼─────┼───────────┤
│三 │黃腹琉璃 │四 │ 其中一支運送途中死亡 │
├───┼────────┼─────┼───────────┤
│四 │竹鳥 │二 │ │
├───┼────────┼─────┼───────────┤
│五 │藪鳥 │十一 │ │
├───┼────────┼─────┼───────────┤
│六 │白耳畫眉 │四 │ 其中一支已死亡 │
├───┴────────┴─────┴───────────┤
│合計三十二隻(其中二隻已死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