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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