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06號
TYDV,106,司促,18706,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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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6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玖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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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