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王安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伍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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