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安安、李德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契約書載明之債權金額僅新台幣860, 300 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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