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43號
TYDV,106,司促,18643,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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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安安李德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契約書載明之債權金額僅新台幣860,
  3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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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