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被 告 乙○○
彭蔡剩即利元食品行 設高雄市○鎮區○○街九九號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官 謝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