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92年度,6號
KSHM,92,交附民上,6,200311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被   告 乙○○
        彭蔡剩即利元食品行 設高雄市○鎮區○○街九九號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官 謝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