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2年度,12號
KSHM,92,上更(二),12,200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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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一0六七六、一三四七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計壹佰肆拾陸張上偽造之「丙○○」印文各壹枚、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其妻郭秀梅(已判刑確定),共同負責偉正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偉正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郭李月女)及奕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奕銓公司,登記負責人 為郭秀梅)所接受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委託廢棄物處理之業務,均為該二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二人明知偉正公司因違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傾 倒轄區限制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八十五年七月間禁止該公司至高 雄市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傾倒廢棄物之處分,而為思圖利,仍以偉正、奕銓公司 名義接受附表一所示之事業機構清運廢棄物,並自八十五年八月初起至八十六年 元月間止,連續將附表一所示之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傾倒於高雄縣大寮鄉山 區;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初某日,在高雄縣大寮區域垃圾掩埋場拾得高雄縣鳳 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所有,並於不詳時間遺失之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計一百七十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一百七十張予以侵吞入己後,乙○○郭秀梅因其無法提出前述業已合法處理廢 棄物之證明,為圖向附表一所示之事業機構請領廢棄物代處理費用,竟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五年八月初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在其高雄 縣鳳山市○○街二七O號之住處,以由乙○○在上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之第 一聯收據上,虛偽填寫垃圾代處理費五百元、日期等不實內容後,再持其先前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為其偽造「丙○○」印章一枚,並假冒丙○○名義,持以蓋 用於上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第一聯收據之經手人欄上製成印文一枚,表示該 公司業已代為繳納垃圾處理費予經手人丙○○之內容,復以影印製成不實之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之第一聯收據影本,再交由郭秀梅,填製統一發票,連同簽收 單及上開偽造收據寄發予各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產生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請領廢棄 物代處理費用之方式,連續行使該偽造不實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計一百四十 六張之公文書,影響該「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之正確性、使名義人丙○○被誤認為涉有貪瀆罪嫌,遭受刑事訴 追之虞及使該委託偉正、奕銓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機構誤認偉正、奕銓公司已 依約合法處理廢棄物,而足生損害於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



員會、丙○○及各委託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復承前揭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 犯意,自八十五年八月初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在其前開住處,由乙○○以電腦 繪製列印「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西青埔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費秤量單」,並在該 秤量單上虛偽填寫代處理廢棄物之淨重、時間、負責運送之車號、公司、費用等 不實內容後,再持其先前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為其偽造「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西 青埔鄭秀枝」圓戳章一枚,並假冒鄭秀枝名義,持以蓋用於上開秤量單之地磅室 欄、管制站欄上製成印文二枚,表示該公司業經鄭秀枝之檢核,已將廢棄物傾倒 於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並代為繳納廢棄物處理費之內容,復以影印製成不實之 秤量單影本,再交由郭秀梅填製統一發票,連同簽收單及上開偽造秤量單寄發予 各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產生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請領廢棄物代處理費用之方式,連 續行使該偽造不實之公文書,影響該「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西青埔一般事業廢棄物 代處理費秤量單」之正確性、使名義人鄭秀枝被誤認為涉有貪瀆罪嫌,遭受刑事 訴追之虞及使該委託偉正、奕銓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機構誤認偉正、奕銓公司 已依約合法處理廢棄物,而足生損害於高雄市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鄭秀枝及各 委託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機構。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右述時地在拾獲空白之統一收據內,偽填處理費金 額、日期,並在第一聯經手人欄內蓋用偽造之丙○○印章,予以偽造。另以電腦 列印「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西青埔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費秤量單」,並在其上偽 填代處理廢棄物之淨重、時間等內容及蓋用偽刻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西青埔鄭 秀枝」圓戳章,予以偽造後,均將之交予各委託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以請領 廢棄物代處理費用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郭秀梅於高雄市調查處、原審 審理時關於乙○○行使偽造上開收據及秤量單情節之供述相符,復據證人鄭秀枝 、丙○○、郭永義於調查局訊問時證述屬實,並有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物品扣 案資以佐證。
二、被告乙○○雖辯稱:秤量單及統一收據,純屬核繳放行之證件,應屬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特許證或其他相類之文書云云,惟查被告所經營之偉正、奕銓公司為處 理他人所委託清運之廢棄物,本應傾倒至合法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西青埔廢棄物 處理場、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代其處理廢棄物,並由 被告繳納代處理費用後,由上開機關出具繳費收據、秤量單交被告二人收執,該 繳費收據及秤量單應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其內容雖係證明被告所經營 之公司業已履行繳納委任處理廢棄物之代價,亦兼具通行該垃圾掩埋場之證明, 應係屬公文書之性質。況查,本院就「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 委員會」係何時成立﹖該會之主任委員由何人擔任事項向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查詢 結果,據卷附之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大鄉清字092000 3800號函覆:「說明::::該委員會成立時係由鳳山市公所主政,並 於民國七十八年元月二十日將委員會之組織規章函送高雄縣政府環保局核備,是 時主任委員由「黃福成擔任」,委員應有十一人」等情。且由上函檢附該管理委 員會高雄縣鳳大管字第0一二號函及組織規章影本各一份觀之,該委員會設委員



十一人,由鳳山市長、代表會主席、鳳山市公所財政課長、主計主任、清潔隊長 、大寮鄉鄉長、代表會主席、大寮鄉公所財政課長、主計主任、清潔隊長、山頂 村村長擔任。設主任委員一人,每屆滿一年由鳳山市長、大寮鄉長輪流擔任之, 綜理該會垃圾掩埋一切工作事宜,其中設總幹事一人,由鳳山、大寮清潔隊長隨 主任委員之更替擔任之,承主任委員之意統籌指揮全場事宜,掩埋場全年預算由 二公所分攤,並由各公所分別編入預算,由上開組織成員均由高雄縣鳳山市及大 寮鄉之公職人員及公務員擔任,預算亦由鳳山市、大寮鄉共同分攤觀之,該管理 委員會應具有公務機關之性質甚明。被告乙○○擅自偽造上開繳費收據、秤量單 ,自屬偽造公文書,而非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至為明確。三、被告偽造並加行使之統一收據,係以其於八十五年初某日,在高雄縣大寮區域垃 圾掩埋場拾獲之空白統一收據,經偽填其內容及蓋用偽刻之丙○○印章,而予偽 造,已如前述。證人丙○○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雖供稱伊擔任高雄縣鳳山、大寮 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員,每月定期向大寮鄉公所領取統一收據,扣案統一收據 並非其向大寮鄉公所所領取,因其字號鳳山大寮管NO後面為0後面為五位數字, 且收據右下方印有79.10.20000 等字樣,與伊所領取者均不相同等語(見一三四 七四號偵卷第十一頁背面、十二頁背面)。惟查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供承: 我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調到那裡擔任收費及管理的工作,至十二月二日就離開委 員會回到大寮鄉公所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查依卷附之高 雄縣大寮鄉公所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以大鄉清字第0920016455號函檢送 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八十五年、八十六年之「高雄縣鳳山市大寮區域性垃圾掩 埋場管理委員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各乙份」,核對本件扣案之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觀之,證人丙○○於調查中及偵查中所供與伊所領取使用之自行收納款 項統一收據,正是高雄縣大寮鄉公所八十三年、八十四年所印製使用之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無訛,而該所八十五年、八十六年所印製使用之上開統一收據,與 八十三年、八十四年所使用之統一收據格式全然不同,亦即被告所拾獲之統一收 據係大寮鄉公所八十四年以前使用之舊格式統一收據,而證人丙○○於八十五年 六月七日擔任收費管理工作所使用者正是八十五年以後所印製之新格式統一收據 甚明,被告並無偽造空白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之情事可言,證人丙○○於調查 中及偵查中之上開證述,尚屬誤會,併此敍明。四、被告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供稱:伊於八十五年初取得空白統一收據後,陸續使 用,共約使用一百五十張左右,尚餘二十四張,該一百五十張左右均使用於中國 石油化學公司小港廠請款用,迨原審更審時則稱伊拾獲統一收據後,有使用二十 幾張,其餘燒掉未留底等語(見一0六七六號偵卷第十一頁、原審卷第三十六頁 )。查被告為附表一所示十八家事業機構清運廢棄物,而其偽造統一收據請領廢 棄物代處理費用之時間,係自八十五年八月初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已如前述 ,故被告偽造統一收據之張數不可能僅有廿幾張,應以其在高雄市調查處所供一 百四十六張(即一百七十張減去剩餘廿四張),為真實可採,附此說明。綜上所 述,被告所辯上情,尚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五、核被告偽造繳費收據、秤量單等公文書,並持該偽造之收據、秤量單向他人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乙○○此部份行為與其妻郭秀梅間,有犯意連絡與行為分 擔,均係共同正犯,其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使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丙○○」、「 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西青埔鄭秀枝」印章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份行為,亦不 另論以偽造印章之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六、原審對被告乙○○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乙○○所經營之 偉正、奕銓公司為處理他人所委託清運之廢棄物,本應傾倒至合法之高雄市環境 保護局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代其處理廢棄 物,並由被告繳納代處理費用後,由上開機關出具繳費收據、秤量單交被告二人 收執,該繳費收據及秤量單之內容雖係證明被告所經營之公司業已履行繳納委任 處理廢棄物之代價,亦兼具通行該垃圾掩埋場之證明,應係屬公文書之性質,被 告乙○○擅自偽造上開繳費收據、秤量單,自屬偽造公文書,原審變更檢察官起 訴法條認係私文書,已有未合。(二)被告所經營之上開公司,受附表一所示之 事業機構委託處理廢棄物,依被告所提出之廢棄物清除合約書(詳本院上訴卷第 三十七頁至五十五頁)所示,係依廠商過磅重量,即地磅單及簽收單即可開具統 一發票請領費用,被告向廠商請領廢棄物代處理費用,所製作會計憑証,係依據 廢棄物運出廠商貯存所,廠商所出具之地磅單及經廠方簽認之簽收單,該等文件 均無不實,並非依據前開偽造之秤量單或統一收據而為製作會計憑証,原判決論 被告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亦有未合 。(三)被告受託後依合約固需確實將廠商所託之廢棄物運至合法衛生掩埋場處 理,始合契約約定,被告未將廢棄物運至合法衛生掩埋場處理,固係實情,然被 告所經營之偉正、奕詮公司確有為廠商處理廢棄物,達成委任人委託,廠商因偉 正、奕詮公司為彼等清除廢棄物而依被告所開具偉正、奕詮公司統一發票而給付 費用,被告係依承攬契約,為自己工作,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核其所為, 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審遽認被告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亦有未當。(四)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已因時效完 成,自不得予以論科,理由詳後述,而原審竟予以論罪科刑,復有未合。被告上 訴意旨,執前開㈡㈢情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審此部分 判決有上述㈠㈣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乙○ ○為一己私利,任意將廢棄物傾到於高雄縣大寮鄉山區,破壞環境衛生戕害國民 健康,而其為請領代處理廢棄物之款項,復擅自假冒他人名義偽造公文書,惡性 匪淺,惟念其無不甲素行,犯後態度尚稱甲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偽造於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計一百四十六張(據被告乙○○於調查時供稱拾獲一百七十張,使用後剩餘附 表二編號八被扣押之二十四張,則被告已使用一百四十六張)之「丙○○」印文 各一枚,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則係被告乙○○所偽造之印章,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物,係被告乙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編號一上所偽造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西青埔鄭秀枝」印文,已因秤量單之沒收而 併沒收在內,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另附表二編號六、七所示之物, 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則係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 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所有之物;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物,無證據足認與本案被 告之犯行有關連,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初某日,在高雄縣大寮區域垃圾掩埋 場拾得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所有,並於不詳時間遺失 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計一百七十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一百七十張予以侵吞入己,因認被告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其法定刑為五百元以 下罰金,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一年。查本件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始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於八十六 年六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距被告於八十五年初拾獲侵占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 性垃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遺失之統一收據時,已逾一年之追訴權時效,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與 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被告此部分免訴之諭 知,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黃建榮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梅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




│編號│委 託 機 構│委託日期│數 量│ 統一發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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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機公司重機廠 │⒏⒈ │二四車│ 四七、一二四元│
├──┼─────────────┼────┼───┼────────┤
│ 二│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⒏⒈ │ 六車│ 一五、七五0元│
├──┼─────────────┼────┼───┼────────┤
│ 三│中化公司小港廠 │⒏⒓ │ 不詳│ 九一、三七四元│
├──┼─────────────┼────┼───┼────────┤
│ 四│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⒐⒉ │ 不詳│一一五、五00元│
├──┼─────────────┼────┼───┼────────┤
│ 五│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⒐⒊ │二七、│ │
│ │ │ │七五0│ 二三、0一九元│
│ │ │ │噸 │ │
├──┼─────────────┼────┼───┼────────┤
│ 六│中化公司小港廠 │⒐⒌ │不詳 │ 八二、五八四元│
├──┼─────────────┼────┼───┼────────┤
│ 七│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⒐⒎ │ 六車│ 一五、七五0元│
├──┼─────────────┼────┼───┼────────┤
│ 八│台灣鐵路管理局 │⒐ │ 不詳│ 六五、000元│
├──┼─────────────┼────┼───┼────────┤
│ 九│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⒑⒊ │ 不詳│一五二、二五0元│
├──┼─────────────┼────┼───┼────────┤
│ 十│中化公司小港廠 │⒑⒐ │ 不詳│ 九四、四七六元│
├──┼─────────────┼────┼───┼────────┤
│十一│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⒑⒒ │ 四車│ 一0、五00元│
├──┼─────────────┼────┼───┼────────┤
│十二│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⒒⒎ │ 三車│ 七、八七五元│
├──┼─────────────┼────┼───┼────────┤
│十三│中化公司小港廠 │⒓⒔ │ 不詳│一二七、二三一元│
├──┼─────────────┼────┼───┼────────┤
│十四│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⒓ │ 不詳│ 九六、九七八元│
├──┼─────────────┼────┼───┼────────┤
│十五│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⒓⒘ │ 不詳│ 九、一三五元│
├──┼─────────────┼────┼───┼────────┤
│十六│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⒓ │ 三車│ 七、八七五元│
├──┼─────────────┼────┼───┼────────┤
│十七│台灣鐵路管理局 │⒓ │ 不詳│ 六五、000元│
├──┼─────────────┼────┼───┼────────┤
│十八│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⒓ │ 不詳│ 六、九0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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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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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
│ 一 │偽造高雄市環保局西青埔一般事 │ 乙冊 │ 乙○○
│ │業廢棄物代處理秤量單 │ │ │
├──┼───────────────┼─────┼──────────┤
│ 二 │偽造高雄市環保局西青埔鄭秀枝 │ 一枚 │ 乙○○
│ │之圓戳章 │ │ │
├──┼───────────────┼─────┼──────────┤
│ 三 │偽造丙○○之印章 │ 一枚 │ 乙○○
├──┼───────────────┼─────┼──────────┤
│ 四 │偉正公司統一發票請款帳冊 │ 乙冊 │ 乙○○
├──┼───────────────┼─────┼──────────┤
│ 五 │奕銓公司統一發票請款帳冊 │ 乙冊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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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高雄市環保局函 │ 乙份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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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偉正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合約) │ 乙份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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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空白高雄縣鳳山、大寮區域性垃 │ 二四張 │ 高雄縣鳳山、大寮區 │
│ │圾掩埋場管理委員會自行收納款 │ │ 域性垃圾掩埋場管理 │
│ │項統一收據 │ │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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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偉正公司名片資料 │ 乙份 │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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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