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134號
TCHV,92,重上,134,200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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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 劉賴巨美即啟勝砂石行
右上訴人與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叁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佰零貳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
院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繳納;又原審法院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九十年
度重訴字第八九號裁定誤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仟陸佰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
本院應予更正,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二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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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