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上訴字,92年度,1334號
TCHM,92,交上訴,1334,200311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三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六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九○二三、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平時以駕駛汽車 為該公司載客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一時廿 分許,駕駛車牌HH─○四○號營業用大客車在台中市北屯區橫坑巷,由市區往 亞哥花園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橫坑枝二十二號電桿前,應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 制線(俗稱雙黃線)之道路,不得駛入來車車道,且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 ,竟疏未注意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此時適有同一公司由王柏東(已死亡)所駕駛F0─五六九號營業大客車,自對向行駛而來,因路型狹窄,且路側有行人無 法閃避,二車發生碰撞,F0─五六九號營業大客車再撞及路側山壁及行人張議 仁,造成行人張議仁及車上乘客郭西存受胸腹腔出血之傷害、車上乘客楊王阿美 及司機王柏東受顱內出血、胸腹腔出血之傷害,四人均經送醫急救延至當日下午 二時許死亡。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嫌云云。
二、原審審理結果認:綜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及調查所得,被告乙○○雖有跨線行駛 之可能,惟亦有在其車道行駛之證據,故尚不足以達到被告乙○○確有跨線行使 之確信程度;復難認被告乙○○有何違反何交通規則,導致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 ,乃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據告訴人甲○○○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駕駛車輛左後輪 在對向車道上,依照車輛行駛之慣性而言,顯然是在碰撞之前,該車已跨線行駛 ,且據台灣省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亦稱被告車輛在衝突時 ,係處左彎狀態,應有跨線行駛現象。則原審遽以認定被告乙○○並無任何過失 ,自有未當,爰請求撤銷改判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丶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刑事訴 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最高法院五 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五、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依



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現場圖及卷附相片以觀,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左後 輪在對向車道上,依照車輛行進之慣性而言,顯然是碰撞之前,該車已跨線,左 側車輪位在對向車道上,因認被告應注意並能注意卻未注意,駕駛汽車在劃有分 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之道路,不得駛入來車車道之規定,而任意跨越分向限 制線行駛,致與對向駛來之營業大客車發生碰撞。該營業大客車因而再撞及路側 山壁及行人張議仁,造成行人張議仁及車上乘客郭西存、楊王阿美及司機王柏東 受傷,四人均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亦經公訴人督同法醫師檢驗員到場相驗屬實 ,製有相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足憑。本件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 害人之死亡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 過失致死犯行,辯稱:對方車子可能發生機械故障,我沒有駛入對方車道,我看 到對方車子已經來不及了,行人張議仁如何撞到我不清楚等語。六、經查:
(一)本件車禍究係如何發生,業據當時在死者王柏東所駕駛營業大客車上之乘客即 證人洪崇堅於警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坐在司機後靠走道位置,車子 下坡時,司機有稱,煞車有問題,而且無法換檔,我有告訴車內人員大家小心 ,他先閃過一部小自客車,後撞到一位行人,然後與大客車相撞,閃小客車時 ,是閃到對方車道,是無法控制車子才閃的,司機是撞到行人後,就直接撞到 被告車子了」等語(見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訊筆錄第十九、二十頁、原審 卷第十七頁);證人即乘客陳亦瑱於警訊及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我上車時已 擠了很多人,我站在司機旁邊,剛開始很正常,後來越開越快,後來司機有喊 煞車失靈,但後面人聽不到,後來車子就閃來閃去,我有看到車子有碾過一個 人及撞到一台機車,後就撞到大客車,下山車子一定有超越中線的,是先撞到 人才撞到大客車的」等語(見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訊筆錄第五十二、五十 三頁、原審卷第十八頁)。另其餘在死者王柏東所駕駛大客車上之部分乘客, 亦分別於警訊時為如下之陳述,林秀美供稱:該車是在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橫坑 巷號(環翠山莊)前的轉彎處,與迎面而來的大客車對撞,當時因為她所搭 乘的司機要閃避路人,所以才會撞上對向車道的山壁。其看到車子一直往前衝 而司機一直在推拉桿,並未聽到司機說「沒有煞車」這句話,只有聽到同車其 他乘客說這句話等語。梁義明供述:車禍當時,該車在行經橫坑巷(聖地亞哥 別墅前)斜坡處,司機發現煞車失靈無法煞車,當時旁邊有人說煞車失靈無法 煞車,其有看到司機用手煞車及排檔變換也無法發生作用,車子就一直往下面 衝,然後聽到碰一聲便發生車禍等語,余采珉供稱:車禍當時,該車在行經橫 坑巷(聖地亞哥別墅前)斜坡處,司機發現煞車失靈無法煞車,當時旁邊有人 說煞車失靈無法煞車,當時她是站在車子中間,車子就一直往下面衝,然後就 聽到碰一聲,便發生車禍。車禍當時司機精神狀態正常,沒有說什麼話,因為 其位處車子中間,所以沒有聽到或看到司機作何處置等詞。洪翌倫供述:該車 在行經橫坑巷路段有一斜坡處,公車司機突然說完蛋了,公車司機發現煞車失 靈無法煞車時,車子便一直往下衝,他看到司機先撞到一個路人之後,車子仍 然不斷往下衝,然後突然碰一聲,便發生車禍等詞。邱珮如供述:當時她站在 公車上,突然聽見有人說煞車失靈,叫我們蹲下,然後公車在閃過一部車子之



後便撞到一個行人,之後又與一輛上山的公車對撞。在事故發生前,司機對大 家說「完了,煞車失靈,要抓緊坐好」,當時司機有拉手剎車,試著要讓車子 停下來等情。賴政旻供稱:上車之後,公車在閃過一部車子之後,速度便越來 越快,之後前面有人喊「煞車失靈」,沒多久,他看到公車直接撞上一位路人 且壓了過去,之後在過了一個轉彎處,就與另一部公車對撞。當時司機用手排 檔不斷變換,刻意減緩速度,並沒有聽到司機說什麼話等語。吳孟儒供述:在 發生車禍之前,司機為了閃避同方向的行人,因為閃避不及而撞上該名行人之 後,為了不要撞上前面行駛之車輛而行駛至對向車道,因而撞上山壁及另一輛 公車。她有聽到司機大聲喊「沒有煞車」,喊說「坐好、抓好」,司機很激動 的想煞車,但就是沒辦法等語。陳雅琳供述:在車禍發生前,司機有跟她同學 說煞車失靈,之後便有同學大聲說「煞車失靈」,然後公車便閃來閃去,撞到 機車之後,發現對向有一輛公車,來不及閃開便撞上了等語。劉佳紋供述:當 時她是站立的,因有聽到有人(司機旁邊的同學及乘客)說「沒有煞車,煞車 失靈,大家坐好,手握緊。」,後來便撞來撞去,因為當時是下坡路段,時速 很快,便撞上對向車道另一輛公車等語。張霞供稱:當時她在講電話,並未注 意車上狀況,只覺得車子搖擺不定,感覺好像是在閃車等語。陳錦慧供述:因 為當時車子沒有煞車,所以在行駛一段路之後撞上路人,她看到這情形便暈過 去了,醒來時就在醫院了等語。孫相昭供稱:當車子行駛至一下坡路段時,他 發現司機無法有效煞車,一直往下衝,司機一直閃車,在閃避一部車子後撞到 一個路人,而對向車道剛好有一輛公車往山上行駛,因此對撞等語。劉琬婷供 稱:公車在行駛約五分鐘後,車子開始左右行駛,後來有聽到擦撞樹枝及電線 桿的聲音,接著司機大喊「沒有煞車,大家抓好」,秒後車子向左傾斜,便 撞上山壁等語。賴怡蓉供稱:公車在行駛約五分鐘後,車子開始左右晃動,後 來有聽到擦撞樹枝及電線桿的聲音,接著司機大喊「沒有煞車」,秒後車子 傾斜,便撞上山壁。有聽見司機大喊「沒有煞車,要大家抓穩」等語。童玉萍 指稱:她並未注意當時司機做何處置,當車禍發生時有人喊「沒有煞車」,所 以她並未特別注意司機的處置動作等詞。林筱晴供稱:她並未注意司機做何處 置動作,但是她有聽見有人喊「沒有煞車」,因為坐在後面,所以看不到司機 等語。宋瑋婷供述:在她上車不久,有聽到類似鐵的東西在地上摩擦發出的聲 音,而其他行駛中撞車前,她都沒有注意到車子有何異狀,只在聽到有人大喊 「煞車失靈」後不久便撞車了等詞。柯郁漩供稱:在車禍發生前,她知道有很 多人大叫,且車子左右晃動的很厲害,且車子左側(駕駛座邊)有擦撞山壁的 聲音,最後就很強的撞上另一部上坡的公車。車禍發生前,她有聽到司機及前 座的客人叫說「沒有煞車、煞車失靈、大家找東西抓好」等詞。詹典穎指稱: 他上車後不久就睡著了,之後有聽到司機說「煞車壞掉了。」,不久就和對向 公車相撞等語。官秀玲供稱:當時其乘坐的公車下坡行駛,對方公車上坡,雙 方對向行駛,她坐的公車可能因為煞車失靈,而與對面行駛的公車對撞。她並 未聽到司機說什麼,但有聽前面的乘客說煞車失靈等語。王怡茹指稱:當時她 在後方站立著,只知道車子搖來搖去,不久便撞向對向的公車。她有聽到前面 的人喊說煞車失靈,大家坐好,握緊把手,不久便發生車禍等語。的經過都忘



記了。曾俊翰指稱:他坐的車下坡開往市區,對方的車上坡要載健行活動的乘 客,車禍發生前有搖晃狀況,隨即發生兩部公車對撞。其並未聽到司機說什麼 話,但有聽到前方的乘客說煞車失靈等語。王俞尉供稱:剛上車時並沒有任何 異狀,過了大約分鐘,有人說煞車失靈,大家就很恐慌,當時車速很快,車 子左右蛇行駕駛,並聽到有東西在車底下磨的聲音,過了約一分鐘,公車便撞 上另一輛車了等語。殷念祖供稱:當時車子在下坡路段行駛中,車子先是向右 偏,然後撞路旁電線桿、樹木然後便發生車禍了。發生車禍前司機有大叫說煞 車壞了,當時他有聽見排檔反覆入檔的聲音,可能是司機想換檔減速等語。陳 淑珍指稱:當時在車上時,她聽到車上有人說「公車沒有煞車」,後來大家都 很緊張,轉彎時也感覺不到煞車,轉彎一次車上就有尖叫聲,不久便撞車了等 語(以上乘客之供述均見上開警訊筆錄)。
(二)依上開乘坐於死者王柏東所駕駛大客車上之部分乘客陳述可知,王柏東所駕駛 之營業大客車為下坡車,應有失控無法煞車,且駛入對向車道之情,而死者張 議仁,應係先經王柏東所駕營業大客車撞擊在前,後再與被告所駕駛之上坡大 客車發生碰撞,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以認定。公訴人雖認依警製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之現場圖及卷附相片以觀,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左後輪在對向車道上 ,依照車輛行進之慣性而言,顯然是碰撞之前,該車已跨線,左後輪在對向車 道上云云。惟本件兩車所以產生碰撞,必是有其中至少一車有跨線行駛之情形 ,否則若兩車均遵行其自己車道則當不可能產生碰撞,而本件死者王柏東所駕 駛下坡之車輛,應有跨線行駛之情,業如前述,則以肇事地點之路寬度不大, 而二車均屬大客車(車寬約占路寬度四分之三以上),且死者王柏東之下坡車 跨線行駛之程度,甚為嚴重,已為上開乘客所供述明確,是不管上坡車跨線或 未跨線,均不致影響本件撞擊之發生,所不同者僅為若上坡車跨線行駛,則兩 車對撞的面較大,若上坡車並未跨線,則兩車對撞時重疊的面比較小,但撞擊 時兩車實際接觸面之大小,仍受兩車之司機,於事發當時之反應或是否有足夠 之時間反應而定。而因下坡車速度較快(依卷附行車紀錄器影本顯示,上坡車 約時速五十公里,下坡車約時速六十公里)且載重,衝力較大,極可能將上坡 車帶往其所行進之方向,而依兩車碰撞後係轉往被告之車道路旁,足見死者王 柏東之下坡車,確實係跨越對向之來車道,故被告之車縱未跨越車道,惟仍可 能與死者所駕駛之下坡車發生對撞。而依卷附照片顯示,被告之車受損處包括 左前方之情形,則該處受撞擊後,勢必導致左後輪之位移,即因左前輪位置經 撞擊後導致車身與道路行向垂直,並因而導致左後半輪有跨線之情形,再依撞 擊當時所拍攝之卷附現場照片,其玻璃碎片均在被告之車道內,且觀諸上開乘 客均供稱:係死者王柏東所駕駛之大客車跨線衝向對向車道,始與被告所駕駛 之上坡車發生碰撞等情,均未供述車禍發生當時,被告所駕駛車輛有何同時跨 線行駛之情事,足認撞擊當時,被告應係行駛在其車道內,並未跨越雙黃線行 駛,應堪認定。
(三)至被害人張議仁之家屬甲○○○雖指稱:被告可能有超越雙黃線云云,惟其既 未在車禍現場聞見,且在場之人亦未有此等證詞,此指訴顯屬憶測之詞,尚難 採信。另本件車禍經送台灣省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因



王柏東已亡故,有關其駕駛行為反應之原因情況仍有不明,致無法明確鑑定, 而該委員會在其分析研議中雖稱:被告車在衝突時係處左彎狀態,應有跨線行 駛等情,經本院再送請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鑑定結果,雖 亦同此認定,分別有該鑑定函文在卷足憑(見同上相驗卷第七十二、七十三頁 、本院卷內),然均未詳細說明其認定「被告應有跨線行駛」之理由根據為何 ?且對於已失控之下坡車駛入來車道之情形及被告有無閃避之可能,均未明確 說明,並與本院前開認定之相關事證均有所不合,是上開鑑定逕認被告有跨線 行駛及與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尚乏根據,為本院所不採認,自難採為對被 告不利認定之佐證,亦難以此認被告有何過失之情事。是被告所辯:其並無過 失等語,自非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甲○○○之指述有明顯之瑕疵;且公訴人所舉證據,均不 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規跨線行駛之情形;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有 何違規導致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揆諸前揭四之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是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上過失致死之罪嫌,尚有未足。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 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上詞,認應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 不當,經查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黃 文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