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225號
TPHV,92,重上,225,2003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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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 訴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右上訴人與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柒佰玖拾肆萬玖仟柒
佰零捌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柒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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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