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442號
TYDV,106,司促,1844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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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林敏強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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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