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債 權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沅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按兩造契約第六條造成之不正當競爭內容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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