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
債 權 人 呂素吟
債 權 人 呂浥溱
共同非訟代 張信鵬
理人 之3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春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等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 借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系爭借款約 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民法第478 條之規定,債權人應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且須該催告送達後 一個月,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始為屆至。惟查債權人亦未提出 依法催告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 求清償系爭借款。準此,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 ,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