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自訴 人
上 訴 人 進興營造有限公司
即 自訴 人
代 表 人 丙○○
上 訴 人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即 自訴 人
代 表 人 丁○○
共同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自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意圖使 宜蘭市長候選人即自訴人乙○○無法當選,明知自訴人乙○○及擁有部分股權之 自訴人進興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興營造)及慶和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慶和營造)並無㈠三星國小新建多功能體育活動中心工程係進興營造承攬施作; ㈡進興營造承攬之南安國中籃球場以泥土回填級配;㈢慶和營造承攬之南屏國小 新建校舍中,操場以啞巴沙充作級配回填,且在該國小景觀工程磨時路面,用劣 質水泥想蒙混過關;㈣利用特權入侵宜蘭之情事,猶在其所製發文宣傳單中載入 此不實事項,進而將該文字刊物散佈於不特定之宜蘭市選民,詆毀自訴人乙○○ 、進興營造及慶和營造之名譽。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加 重誹謗罪嫌,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罪嫌。二、訊之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任何誹謗自訴人乙○○、進興營造、慶和營造名譽 及使自訴人乙○○無法當選之意圖,辯稱:文宣刊物皆為其競選時,由工作人員 依報紙相關報導彙整後編印,並非基於詆毀意圖所出捏造不實事項。又該文宣刊 物中針對進興營造承攬施作三星國小新建多功能體育活動中心工程部分,確因疏 忽方有此誤植,但一經發現,旋即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九時,在宜蘭縣宜 蘭市志清堂舉辦之宜蘭市第十四屆市長選舉第三場政見發表會上,公開對此部分 予以澄清,皆足徵渠確無誹謗自訴人等暨意圖使自訴人乙○○不能當選之主觀惡 意等語。
三、自訴人乙○○、進興營造、慶和營造認被告甲○○涉犯右揭罪嫌,無非以被告在 競選宜蘭市長期間,製作並散發上載右揭事項之文宣刊物為其主要論據。惟按刑 法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 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罪責,
亦以行為人對於所傳播文字確屬不實,復基於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意圖為要 件,而此事實之有無,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經查: ㈠被告於宜蘭市長競選期間所製作文宣刊物,確引用照片並載稱:進興營造承攬 之南安國中籃球場以泥土回填級配、慶和營造承攬之南屏國小新建校舍中,操 場以啞巴沙充作級配回填,且在該國小景觀工程磨時路面,使用劣質水泥想蒙 混過關,並質疑自訴人乙○○、進興營造、慶和營造利用特權進入宜蘭市等語 ,固有文宣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三頁),核與自訴人乙○○、進興營造、 慶和營造所為指訴暨被告對此供述相符,然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誹謗或使候選 人不當選之意圖,應賴積極證據為證。
㈡右揭文宣刊物全文刊載南安國中及南屏國小工程瑕疵之報導,經原審分別向中 國時報調取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及向聯合報調閱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同年五月二十五 日宜蘭地方版報紙予以審閱核對後,卷附被告製發之文宣傳單中附載報導其中 「南屏國小植栽用土竟是啞巴沙」及「蘇澳南安國中校舍工程抽驗不合格率偏 高」部分,分別為聯合報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十三版及中國時報八十六年 一月五日第十四版之新聞內容,另卷附聯合報系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聯法字 第九一四三一號函附該報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宜蘭地方 版報導,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中公法字第九 一0三八號函附該報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宜蘭地方新聞,亦均見針對南屏國 小及南安國中相關工程瑕疵之刊載。復據證人楊昇儒於原審具結證稱「當初選 民將資料送到競選總部來,我們開會討論後,由對工程較熟悉的黃銘仁處理及 查證,然後由我撰寫及作標題、還有版面的排版及內容的敘述,我們所使用的 資料大部分都是報紙剪報及一份公共工程抽驗報告。」(原審卷第一四七頁) ,暨經證人黃銘仁於原審具結證述無訛,且稱「(文宣製作過程被告有無提供 意見或參與製作)沒有。但他有問我們有無查證,我們對他表示有查證,被告 才同意我們將該文宣發出。」(原審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六頁)。自足徵被告所 為係工作人員經查證後,方援引報刊內容編製文宣刊物之辯解,並非子虛。 ㈢被告甲○○於競選期間所散發文宣傳單,其中針對南屏國小及南安國中各項工 程瑕疵之描述,經核雖非完全引述報載內容,而些有運用誇飾及聳動之文宣語 言而逾越各該新聞內容之用語,惟該份文宣傳單中已將相關新聞報導之內容全 數併予刊載,足見被告並非單方以己身認知,自行解釋及指述自訴人進興營造 及慶和營造之各該工程瑕疵,本難單視卷附文宣刊物中被告所使用之誇張文字 敘述,而無論其同時刊載之出處及資料,即行遽斷被告主觀上乃係基於誹謗自 訴人等名譽及欲使自訴人乙○○因而無法當選之意圖,此外,該份文宣傳單中 ,亦僅係標明「拒絕工程特權入侵宜蘭市」,並在其下內文中,以連串之疑問 語句質疑當時參選之宜蘭市長候選人乙○○之背景及與工程界之密切關係,詳 予細讀該標題及內容,該內文顯係呼應該文宣傳單中所載工程瑕疵與自訴人等 間之關連性,並欲藉此提醒選民慎斷市長候選人,並未直接指明自訴人乙○○ 係利用工程特權入侵宜蘭市,被告所使用如卷附所示之文宣產品,乃僅欲凸顯
自訴人乙○○之背景與其家族間之工程問題,並將此現象傳達於各該選民,由 各該選民依理性之思考自行為理智衡平之評斷,實難率指被告此種宣傳手法, 即係基於意圖使自訴人乙○○無法當選,及誹謗自訴人等之主觀不法犯意。至 於卷附文宣載及三星國小新建多功能體育活動中心工程乃由進興營造承攬施作 且出現工程瑕疵部分,然被告辯稱業已在政見發表會中對此公開澄清及說明( 原審卷第八六頁),且核自訴人乙○○於原審所稱「對於文宣錯誤的部分只在 發表會上輕描淡寫的說明‧‧‧」(原審卷第八六頁),亦言及被告於政見發 表會上確曾就該錯誤提出說明,是依被告於競選期間製發卷附文宣刊物後,猶 對其中誤載部分公開於政見發表會上澄清及說明,自難見其主觀上具有以不實 事項誹謗自訴人乙○○及進興營造之惡意暨使乙○○不當選之意圖。 綜右理由,本件自訴意旨所執之前開論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如自訴人等所 指之犯罪事實,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或補強被告有如自訴意旨指稱 之各項罪行,應認被告犯罪尚不能證明。
四、原審法院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自訴人乙○○、進興 營造、慶和營造仍執陳詞,以被告行為時具有誹謗及使他人不當選之意圖,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未附理由時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具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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