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四六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侵占部分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於位在台北市○○區○○路一0一號二樓 之觀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宇公司),負責觀宇公司承銷展雲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展雲公司)之生前契約與靈骨塔位之銷售,並代收客戶初次交 付之款項(包含一次付清之總款項或分期繳納之第一期款項)及彙總業務員所收 取之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之九十一年八、九月間,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觀宇公司內之辦公處所,連續將其業 務上所持有之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交付其收取或交由業務員交付其彙總之如附 表一所示款項,合計達新台幣(下同)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元,未依規定繳回觀宇 公司而供作己用予以侵占。嗣因各承辦業務員及展雲公司向觀宇公司查詢上開款 項繳付情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觀宇開發有限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觀宇 公司副總經理廖祐銘於原審調查中證述屬實在卷(見原審卷第九三頁至第九六頁 ),核與自訴人觀宇公司之代理人萬建樺律師於原審審理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 且有自訴人觀宇公司所提出之代收款紀錄、切結書及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甲○○,原係觀宇公司之員工,負責觀宇公司承銷展雲公司生前契約與靈骨 塔位之銷售,並代收客戶初次交付之款項(包含一次付清之總款項或分期繳納之 第一期款項)及彙總業務員所收取之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甲○ ○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 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三、原審以事證明確,對被告甲○○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關於原判決附 表一編號八即葉榮華部分所收取之一萬三千元部分,自訴代理人於本院九十二年 九月九日準備程序時稱:原審判決附表編號八部分捨棄主張被告侵占一萬三千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三七頁),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亦有侵占此 部分之金錢。被告於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調查時辯稱:伊已經退還給鍾清 秀,鍾清秀用他自己的信用卡刷卡,結果鍾清秀的卡刷暴,公司收不到款,鍾清
秀又向客戶收,結果變成重複收款等語(見本院卷第十九頁),縱無法證明確有 如被告所說之事實,惟亦無任何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侵占該筆款項。乃原 審判決竟認被告有侵占葉榮華所交付之一萬三千元之犯行,此部分之事實認定, 尚有違誤。
四、被告上訴主張伊僅侵占五十七多萬元,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觀宇公司之款 項,影響該公司之權益,迄於原審審理時僅償還部分款項,然於犯罪後尚能坦承 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罪所得之利益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台幣)
一 洪柳梅 一七六000
陳潘秀雲
二 呂陳秀花 00000
00000
0 孫米 四六八00
四 周緣 一五六00
五 李惠娟 三二000
張政忠
六 陳美枝 八0000
洪麗雅
洪靖伶
洪柳梅
陳潘秀雲
七 劉士鳴 六000
八 車葉金鳳 四000
九 林岑威 四八000
林玟君
林翰遷
一○ 觀宇公司 八000
一一 李宜婷 00000
00 林永福 二000
一三 顧正平 00000
00 黃后鎂 五五00
一五 莊弘明 三五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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