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91號
ULDV,88,重訴,91,200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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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臺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班齊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逸光   住台北市○○○路二0一號七樓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住
  被   告 辰○○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二一四號五樓
        午○    住
        未○○   住
        丁○○   住
        甲○○   住
        己○○   住
        乙○○   住
        丙○○   住
        卯○○   住
        庚○○   住
        辛○○   住
        戌○○   住
        戊○○   住
        巳○○   住
        丑○○   住
        子○○   住
        癸○○   住
        壬○○   住
        申○○   住
        寅○○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一一七號五樓
        酉○○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范曉玲律師
        顧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不得使用、重製、洩漏或以他法侵害原告所有與生產電子級玻璃纖維絲與複
合材料級玻璃纖維有關營業秘密之如附表聲明第一點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文件資料
欄所示文件(文件內容如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欄所載)。
二、被告應將所持有與前項營業秘密有關之書面資料與電子檔案返還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一、原告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必成公司〕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由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亞公司〕與美商必丕志工業公司〔下簡稱
美商必丕志公司〕合資成立,所營事業為電子級玻璃纖維絲與複合材料級玻璃纖
維。電子級玻璃纖維絲與複合材料級玻璃纖維有別於一般玻璃纖維原料,係電子
資訊業與複合材料業最上游原料之一,所需之生產技術層次相當高,從建廠到製
造等階段,均需投入龐大之人力、物力及先進技術。因此,我國廠商往往無法單
獨研發、生產,而須與外國公司技術合作或合資生產。近年來,全球電子產業蓬
勃,造成電子級玻璃纖維絲市場之極大需求。由於其特殊之建廠與製造技術,攸
關能否成功製造上開玻璃纖維之決定性因素,目前國內業者僅包括原告等少數業
者擁有此技術建廠與製造前揭產品,因而原告擁有生產製造電子級玻璃纖維絲與
複合材料級玻璃纖維等營業秘密。
二、被告辰○○午○未○○丁○○甲○○己○○乙○○丙○○、卯○
○、庚○○辛○○戌○○戊○○巳○○丑○○子○○癸○○、壬
○○、申○○寅○○酉○○等二十一人〔下合稱被告辰○○等二十一人〕原
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處長、廠長、生產、電儀等工程、繪圖或技術人員,長期
參與原告之建廠或擴廠計劃,得以接觸原告之營業秘密。為確保原告之權益,被
辰○○丙○○卯○○辛○○戌○○戊○○丑○○子○○、癸○
○、壬○○申○○午○寅○○等人,曾簽署遵行原告公司營運政策聲明卡
及更改聲明,其中對於內部資料政策,約定「任何員工不可未經正式授權即向其
他公司洩漏本公司機密資料」,被告庚○○甚至簽有「保密協議書」,約定對於
相關之技術資料嚴加保密,決不作任何未獲授權之使用或洩密,並同意於辭職、
離職或免職時,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三、詎八十七年九月到十一月間,被告辰○○等二十一人突然在短期內相繼離職,隨
即轉往甫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設立之被告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喬
公司〕任職。被告富喬公司營業項目,依經濟部商業司電腦資料顯示,正是玻璃
及玻璃製品製造業,與原告營業項目相同。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經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富喬公司二處營業處所〔即雲林縣斗六巿大學路二段二十
七號一樓、與同大學路一段五九九之一號辦公室〕進行搜索當場查扣載有屬於原
告電腦檔案之電腦主機硬碟、五片光碟與大量機密文件。其中(一)MO一光碟
部分:其檔案內容主要為原告公司之電路設計圖以及其他資料,被告庚○○離職
時,將前開檔案拷貝帶走,於其加入被告公司後,將前開檔案再拷貝至被告公司
之電腦主機中,供所有員工使用,此從搜索時將現場主機檔案下載至光碟片可證
。(二)MO二光碟片部分:此光碟內之檔案內容主要為原告公司有關漿料調配
記錄以及其他資料等營業秘密,係被告丁○○將之掃描重製成影像檔,轉存於該
光碟片中,並攜至被告公司辦公室供所有員工使用。(三)MO三光碟片部分:
此光碟片檔案,其內容主要為原告公司二期廠房擴建生產機械圖及其他資料等營
業秘密,係被告巳○○將之拷貝於該光碟片內,重製攜至被告公司辦公室,提供
給被告富喬公司所有員工使用。(四)MO五光碟片部分:此光碟片檔案內容,
主要為原告公司三廠營建要求圖、被告庚○○於職務上所取得之文件紀錄及其他
資料,係被告申○○將之重製於該光碟片內,攜至被告公司供所有員工使用。(
五)文件部分:被告丙○○自原告公司取走之文件,攜往被告公司辦公室使用之
三十六份及四十四份文件中,包括熔爐設計、批料配方、熔爐燃燒設計、漿料配
方、成本資料、撚絲機、空調系統、熔爐操作程序等原告公司營業秘密文件,該
文件印有「PPG公司專屬文件」(PPG PROPRIETARY INFORMATION)之戳印,
以及「機密文件」之警示文句。被告午○申○○庚○○丁○○丙○○
巳○○及富喬公司等人,並經本院刑事庭依侵占罪、竊盜罪與違反著作權法處罰
在案。
四、按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⑴非
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⑵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原告以自行研發暨技術合作方式專有玻璃
纖維建廠與製造技術,諸如生產玻璃纖維絲之T型熔爐設計、原料混合比例、抽
絲控制軟體、抽絲上膠暨其漿料配方及廢氣暨廢水處理等,係極端機密,且具高
度技術性之專業製造技術,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以知悉者。此外,此
等建廠與製造技術之相關資訊,不僅在取得時即已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原告為
取得前開技術,自八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二年一月止,已給付授權廠商美商必丕
志公司之權利金,總計高達新台幣【下同】四億一千萬餘元之權利金〕,嗣後原
告更針對特定生產環境、特定產品規格,經過不斷嘗試錯誤與經驗累積所逐步建
立,其等為相關玻璃纖維絲製造業之營業秘密,當屬無疑。再者,原告為保護前
揭玻璃纖維之秘密技術,均已採取諸多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並公布各種管
理規則,如技術資料〔技術轉移〕管理準則、工程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
理規則及限制員工接觸相關之秘密資料、或請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書等等,均屬原
告保密措施之作為。是原告前揭玻璃纖維建廠及製造等相關技術業,係營業秘密
法第二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應無疑問。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點第一項至第十四項禁止被告使用營業秘密之文件,分別詳述
如左:
(一)升溫記錄表〔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一項聲明所示〕。
1、本表係記載熔爐初始使用時最適之升溫記錄表,包括如何加溫、升溫程度如何
、在某各溫度停留多久再往上增溫等,方足使熔爐既適時達到預期之溫度,又
能避免耐火磚過早老化龜裂,甚至能夠於廠房改裝時重複使用等,乃原告從現
有熔爐之操作經驗一點一滴累積而來,此種經驗價值絕不可能在一般教科書找
到。而熔爐溫度控制,關係耐火磚之使用壽命及熔爐區安全性,是玻璃纖維絲
廠極為重要之數據資料,當然屬於原告之營業秘密。
2、有關升溫記錄表營業秘密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熔爐溫度之控制,關係耐火磚壽命及熔爐區
之安全性,是玻纖絲廠依實作經驗所得極為重要之數據資料,原告從未對外公
開,絕不可能輕易為外人所知悉。且本升溫記錄表內含原告針對特定熔爐在特
定期間內之各項升溫記錄,除參與該工作之人得以知悉外,並非第三人所能知
悉。再者,鑑於本表內容相當具體且特定,縱使同屬熔爐升溫程序之操作人士
,亦顯無法知悉。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熔爐溫度之控制,關係耐火磚壽命及熔爐區之安
全性,是玻纖絲廠極為重要之數據資料,當然屬於原告之營業秘密。誠如原告
提出之專家馬振基教授意見表示:「耐火磚的價值相當於金磚,如何保持其使
用性是非常重要的,..。本份文件中,「烘爐作業時間控制作業」中詳細記
載了熔爐升溫的進程。我在這行做了這麼久(三十餘年),也不見得有這樣的
數據,例如每天升高多少度,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最後可以達到多少度等
,均係必成公司經過長時間的測試才能有的數據。我們在教科書中,只能說出
大概的情形,絕無法說出這麼詳細確實的內容。」足見升溫記錄表所顯現出熔
爐溫度之控制資訊,是長久經驗累積之成果,為具有極高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
。若為競爭者所取得,可不費任何成本即知悉熔爐溫度控制,更顯現其經濟價
值。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應予強調者,為保護營業秘密所採行之保密措施,應屬相對之概念,亦即基於
商業使用之目的,一方面固然應該保護營業秘密,以防止洩漏與他人;但另一
方面仍應允許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從事公司營運及產品之研發
製造,否則如何落實及發揮營業秘密之價值。但相對而言,員工基於保密義務
及員工忠誠義務,自應審慎保管所獲知之營業秘密,而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
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因而遭受損害。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且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之搜索行動,自被告丙○○辦公室扣得之三十六份文
件中,多份文件均印有原告自技術提供廠商移轉取得之「PPG公司專屬文件
」(PPG PROPRIETARY INFORMATION)戳印之警示文句,足證原告已採行必要
之保密措施,以防止營業秘密受到侵害。然而,再縝密之保密措施,事實上也
難以防止被告所為之惡意侵害行為。
(二)請購規格〔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二項聲明所示〕。
1、耐火磚為建構熔爐之基本單元,其材質關係著熔爐之效能與壽命,是玻璃纖維
絲廠〔下簡稱玻纖絲〕相當重要之升產製造資訊。此部分資訊包括了原告興建
玻纖絲工廠所需各種不同材料以及重要機具之規格,乃建廠過程中極有價值之
資訊,主要有:不同規格材質、不同耐火溫度之耐火磚請購規範,內容詳細記
載耐火磚之尺寸、化學成分、物性、精度之詳細數據等鉅細靡遺資訊,當然是
屬於原告極為重要之營業秘密。
2、引擎燃燒鼓風機、馬達燃燒鼓風機、自然通風器、不同方向熔爐邊牆冷卻風車
等機器設備,是用以提供熔爐燃燒所須空氣及熔爐高溫自然排氣對流之設備,
與熔爐性能與耐火磚壽命息息相關,此部分檔案中明確載明原告請購各該設備
之規格要求,甚至包括鼓風機之最大流量、靜壓、出入口尺寸大小,及冷卻風
車之轉速、結構材質、直徑、馬達規格、電壓等非常詳細之功能數據,當然是
原告之重要營業秘密。
3、廢棄系統風車,是熔爐區廢棄排放對流之重要設備,此部分檔案不僅包括相關
機器設備之規格及性能,更包括廠商之報價、及原告所為分析及價格條件,係
屬原告極具重要性之營業秘密,不言可諭。
4、有關請購規格之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此部分資訊包括耐火磚及鼓風機等重要廠房
設備之請購規格,內容極其詳盡,原告從未對外公開,係原告公司之內部重要
生產資料,且為原告所累積之經驗為建廠或營運需求所作成,並非一般人所能
知悉,自屬具有秘密性之營業秘密。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①耐火磚為建構熔爐之基本單元,熔爐溫度之控制,關係耐火磚之壽命及熔爐區
之安全性,其材質關係著熔爐之效能與壽命,是玻纖絲廠相當重要之生產製造
資訊。此部分檔案是原告請購各式各樣耐火磚之請購規範,內容包括耐火磚之
尺寸、化學成分、物性、精度等資訊,當然是屬原告極為重要之營業秘密,且
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引擎燃燒鼓風機、馬達燃燒鼓風機、自然通風器、不同方
向熔爐邊牆冷卻風車等機器設備,用以提供熔爐燃燒所須空氣及熔爐高溫自然
排氣對流之設備,與熔爐性能與耐火磚壽命息息相關,此部分檔案中明確載明
原告請購各該設備之規格要求,甚至包括鼓風機之最大流量、靜壓、出入口尺
寸大小,及冷卻風車之轉速、結構材質、直徑、馬達規格、電壓等功能數據,
是原告長久經驗累積之所得,對競爭廠商而言,一旦取得此項資料,便可節省
自行研發之成本,當然有經濟價值。
②廢氣系統風車是熔爐區廢氣排放對流之重要設備,此部分檔案不僅包括相關機
器設備之規格及性能,更包括廠商之報價、及原告所為之分析及價格條件,係
屬原告極具重要性之營業秘密,若為競爭者所取得,不僅可迅速掌握請購成本
資料,更可直接用以比價採購,其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不言可諭。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為保護營業秘密所採行之保密措施,應以合理性為審查基準,故基於商業使用
之目的,一方面固應保護營業秘密,以防止洩漏與他人;但另一方面仍應允許
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從事公司營運及產品之研發製造,否則如
何落實及發揮營業秘密之價值。故採行保密措施之重要關鍵,仍應著眼於員工
基於保密義務及員工忠誠義務方面,要求其應審慎保管所獲知之營業秘密,而
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因而遭受損害。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③此外,原告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圖檔
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資料或移轉所得之資
料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程圖檔資
料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施嚴格之
管制。準此以解,原告實已採行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再嚴格之保密措施仍
無法遏阻被告等惡意侵害之行為。
(三)熔爐設計〔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三項聲明所示〕。
1、耐火磚為建構熔爐之基本單位,其材質關係著熔爐之效能與壽命。故業界乃將
耐火磚之價值,比作金磚一樣珍貴。因此,紡位改裝擴建時,如何將耐火磚妥
適拆卸後再裝砌,以及在裝砌完成後如何熱爐,即為一門大學問。蓋稍一不慎
,導致耐火磚龜裂,將可能使熔爐熱度外洩,無法達到預期之溫度,使生產停
擺;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熔爐爆炸,發生工安事件。為預防上述情形發生,並
使熔爐如期發揮預期的效果,原告除自原技術提供者PPG公司取得有關熔爐
改裝擴建必要之各項重要資訊外,原告並經過一再嘗試錯誤、與經驗累積的每
一細節鉅細靡遺地記錄下來:包括拆卸與重新裝砌耐火磚之方法、對冷卻器(
Dam Cooler)設計缺失之檢討與因應對策、熔爐最適升溫作業之記錄等,對於
玻纖絲之製造而言,此等資訊絕對有相當之參考價值,要屬原告之營業秘密。
2、生產玻纖絲之熔爐,乃一相當複雜之系統,操作上需要注意之處,經緯萬端,
故要生產出合乎規格與市場需求之玻纖絲,必須同時掌握許多要領。原告經過
長期的測試,彙整出最重要十五項主要問題及其解決方案。此等資料對於玻纖
絲熔爐之操作有絕對的參考價值,如為競爭對手取得,不僅可減少嘗試錯誤的
時間與成本,更可迅速解決熔爐操作上常遇到的問題。
3、有關熔爐設計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熔爐設計」資料,乃針對原告之熔爐,經
過長期經驗累積之內部資料,除實際參與執行該工作之人外,從未對外公開,
要非一般人所得知悉。其中關於耐火磚之適切拆卸及裝砌方式等資訊,極具秘
密性,一般人充其量僅能從教科書上得知基本原理原則,但對於此等經過實際
操作及檢討,嘗試錯誤後所累積之重要經驗,自屬原告專屬之重要營業秘密,
絕非一般人所能知悉。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①生產玻纖絲之熔爐乃一相當複雜之系統,操作上需要注意之處經緯萬端,故要
生產出合乎規格與市場需求之玻纖絲,必須同時掌握許多要領。原告經過長期
的測試,彙整出熔爐設計中最重要的十五項主要問題及其解決方案。此等資料
對於玻纖絲熔爐之設計與操作有絕對之參考價值。
②誠如刑事程序第一審參審專家廖文城教授所言:「如果要重新建立一個相同生
產工廠,該試車報告有參考價值,尤其第七項之報告,亦特別有參考價值」。
馬振基教授亦謂:「熔爐〔燒玻璃的高溫熔爐〕的設計與漿料配方是玻纖廠
的兩項重心。舉例而言,要用哪些規格的耐火磚、如何排列、如何裝上耐火磚
及如何拆下來,會影響其使用性之保持,對於競爭者的建廠,絕對有相當的參
考價值。」準此以解,熔爐設計此部分資訊,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誠屬無疑。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②此外,原告公司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
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移轉所得之資料
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程圖檔資料
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施嚴格之管
制。準此以解,原告實已採行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再嚴格之保密措施也無
法遏阻被告等集體式、預謀式的故意侵害行為。
(四)批料配方〔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四項聲明所示〕。
1、此份文件,可大略推算出原告生產某一類型產品所使用之成本為何、量有多少
?這份文件對於如何營運、製造重要的玻纖絲產品、制訂年度的生產計畫等,
有相當的參考價值。舉例,在「1999BINDER FORMULA」這張表中,便記載了
3544這型產品在該年度所要使用各種成分的批次耗用量標準值。此表如為
競爭者取得,便可知悉原告製造產品的配方及規劃。另「1999 BATCH FORMULA
」表所記載的是原告玻纖絲所含各種原料之成份量,此攸關於原告公司產品的
強度、耐酸鹼度等性質,乃屬原告獨有之技術機密。縱使在相關教科書上,提
及此部分亦僅會記錄一個範圍,絕不會像這張表一樣提出確實的數字。又如「
1999 OPERATING SUPPLIES BUDGET FOR 501」乙表,亦屬原告公司內部的機密
資料,蓋其包括原告工廠每一科如何控制與管制各自的生產預算金額。競爭對
手如果拿到這樣一份文件,就可輕易地知道原告的營運、內部控管的內容等機
密資訊。
2、有關批料配方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①批料配方基本上即為生產玻璃纖維絲產品之原料配方,故批料配方之質與量,
攸關玻璃纖維絲產品類別及品質好壞,自屬原告公司極為重要之資訊,原告從
未對外公開該資訊。此觀廖文城教授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參審意見及第二審
所提書面意見中,一再強調批料配方為公司重要資料,且系爭文件是屬相當仔
細之配方,並非一般人所能知悉。
②除批料配方外,這份資料係原告製作年度預算所使用之文件,內容同時包括原
告之組織、漿料配方及所有產品之各種設定條件等,依馬振基教授之見解,這
絕對是原告之機密資料〔參馬振基教授意見〕,自非一般人所能知悉。
③再依馬振基教授意見,此文件中「1999 BATCH FORMULA」表上所記載者,為原
告所製造之玻璃纖維絲所含各種原料成分之量,關係著原告產品之強度、耐酸
鹼度等性質,別家公司不可能知道,教科書上也只會有一個範圍之記載,不會
有像這張表一樣提出確實之數字。且這份文件列出各種配方批次之標準用量,
由此可大略推算出原告生產某一類型產品所使用各種成分之量是多少,絕非一
般人所得知悉者,若從競爭者之角度觀之,更具有極高之秘密性。
④此文件中「1999 OPERATING SUPPLIES BUDGET FOR #501」屬原告內部機密資
料,包括工廠中每一課如何控制與管制各自之生產預算金額,極具機密性均非
一般人所能知悉。且若為競爭者所得,即可輕易地知道原告之營運、內部控管
內容等機密資訊。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①「批料配方」為製造玻璃纖維絲原料之成分與比例,為原告公司非常重要之營
業秘密,此業經廖文城教授及馬振基教授一再強調。原告所建立之批料配方,
係基於長年實際操作經驗,確實掌握各種成分之特性與正確之比例,並配合產
品製造規範所擬定,其參考價值不僅遠優於市面上之一般性資料,甚且加入了
原告針對特定目的所特別加入之成分或比例,極具經濟價值。
②此外,文件中尚包括如何營運、重要產品之製造及制訂年度之計畫等,依馬振
基教授意見,此等資訊均有相當生產、營運之經濟參考價值。競爭者一旦看到
這份文件,就可知道原告之配方及各項規劃,可以減少摸索之時間。
③所謂經濟價值,包括潛在經濟價值。從這份文件內容觀之,不僅可以大略推算
出原告生產某一類型產品所使用成分之質與量,且包括公司營運、產品製造及
年度生產計畫等資訊,對於從事相同產業之競爭者而言,均具有極高之參考價
值。舉例而言,在「1999 BINDER FORMULA」這張表中,便記載了3544玻纖絲
產品於該年度所要使用各種成分之批次耗用量標準值,此表如為競爭者取得,
除清楚知悉該產品之原料成分外,更可知悉原告製造產品之配方及規劃,足以
減少摸索之時間及降低成本,顯見此文件之經濟價值。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應予強調者,為保護營業秘密之保密措施,於概念上應該是相對地,亦即基於
商業使用之目的,自應允許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從事公司營運
及產品之研發製造。但相對而言,員工應基於保密義務及員工忠誠義務,審慎
保管所獲知之營業秘密,而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
因而遭受損害。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③此外,原告公司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
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資料及技術移轉
所得之資料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
程圖檔資料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
施嚴格之管制。所執行之措施包括晒圖必須填具申請書,晒圖資料應定期繳回
等具體管制措施。
(五)產品製造規範〔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五項聲明所示〕。
1、產品製造規範可說是玻纖絲廠最重要的生產製造資訊,內容包括個別產品絲束
、漿料別、捲絲機形式、操作條件、每分鐘捲速、捲絲筒遞減速比、轉速誤差
率、螺旋絲導轉速、捲取時間、上漿皮帶輪轉速、各捲絲時間所產生之纖度對
照表、拉絲角度設定各絲導位置周邊配置尺寸設定、不同轉速之不同設定條件
等鉅細靡遺之數據資料,是原告耗費鉅資技術授權所得,更是長期經驗累積之
成果,確實是非常具重要性及價值性之營業秘密,且一旦為競爭者所利用,勢
將遭受極大之損害。
2、此部分檔案中仍包括非常精細之產品製造規範,內容包括產品漿料類別、烘烤
方式、生產條件溫溼度、自停裝置規格、張力裝置、停經筘、包裝、線速、齒
輪比對詳細數據,均是各類產品生產製造之重要營業秘密。被告質疑此部分檔
案並非屬於製造規範之歸類,或係以此部分檔案包括各類產品之物性標準為其
理由,然此質疑顯屬無據。蓋產品物性包括水分、漿料、燒失量、纖度等,此
等物性標準均是製造規範之重要內容及基礎數據,原即屬於製造規範之一環,
故此部分檔案及製造規範,原告將此部分資訊包括於製造規範之類別中,當然
有依據。
3、有關產品製造規範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此「產品製造規範」內所包括之資訊內容極
其詳盡,更包括多項原告公司經過長期經驗累積之成果及數據,從未對外公開
,一般教科書僅能提供之基本原理完全無法比擬,此乃經過實際操作及嘗試錯
誤後,立即可實行之重要資料,對於玻纖絲廠而言,均視之為高度秘密文件,
絕不可能對外揭露,故除公司內部參與該工作之人外,任何第三人均無從知悉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①此極為大量之產品製造規範中,包括許多原告重要之產品,均係原告耗費鉅資
技術授權所得,更是長期經驗累積之成果,不僅深具經濟價值,更是原告極其
重要之營業秘密。誠如刑事程序參審專家廖文城教授所言:「該製造規範中所
述之絲餅重量、絲束條數、外徑、內徑、幅寬、絲尾打結、烘烤方式、絲尾聯
結、線速、橫動比、溫度、濕度等資料,對生產產品的品質來講是很具重要性
的。且那些資料有些〔如二十二項之前〕是機械公司會提供,有些是需依據經
驗累積才能設計」;「該物性標準是重要資料,且該資料正常會提供給客戶。
又該資料與產品的品質有關係。再加工之後,也有重要關係」;「線速度是屬
累積的經驗。又線速度會影響產品品質的優劣、粗細及成功率」;「如有不同
的緊〔體〕密度及滲透性,確實對品質會有影響。另外如獲得上述資料,要建
立一個廠房,是可以減少摸索時間」;以及「製造規範中類絲餅生產過程之生
產過程溫度、螺旋絲束轉向、捲絲筒轉速、所需絲束直徑、重量、濕度、水份
、漿料噴漿壓力及溫度等資料,確是屬於生產上之重要資料」等。均已明白肯
認此等資訊之重要性及所具有之經濟價值。
馬振基教授亦謂:「各加工製程當然不會完全相同,應屬公司的機密文件。由
於這份文件就烘烤溫度、打結的方式(單股或其他方式)、機器內部齒輪配置
等各項參數均已調整完成,故如被競爭廠商取得,則競爭廠商將可用較少的時
間即可開始量產,顯具有經濟價值」;「有關切股製造規範所載各項參數,例
如切股流動性、體密度、纖維化程度(即要用何種纖維製造)等,都是公司自
己經過多次測試得到的內部參考資料,具生產及有經濟價值」;「這些基本上
都是必成公司針對每一部機台一步步測試得到的資料。縱然我本人對這個行業
有三十餘年的經驗,但如何上漿、上漿的方式、參數為何,除了在現場實際參
與製造絲餅,設計這套程序的人以外,別人,包括我,都是不可能知道的。且
這份文件中的許多參數,例如捲取時要用多大的及怎麼樣的紙管,也沒有二家
公司會一樣」;及「這些文件包含了必成公司各種產品類別的絲餅,顯然是有
計畫的拷貝,將整廠的資料全部拿走,而不是只是拿一、二張參考參考而已。
這些資料不是公開的資料,也具有經濟價值」。更是依據其豐富之學識及經驗
,清楚表示此等資訊所具有之經濟價值。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應予強調者,為保護營業秘密之保密措施,於概念上應該是相對地,亦即基於
商業使用之目的,自應允許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從事公司營運
及產品之研發製造。但相對而言,員工應基於保密義務及員工忠誠義務,審慎
保管所獲知之營業秘密,而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
因而遭受損害。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③此外,原告公司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
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移轉所得之資料
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程圖檔資料
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施嚴格之管
制。準此以解,原告實已採行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再嚴格之保密措施仍無
法遏阻被告等惡意侵害之行為。
(六)BBC控制系統〔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六項聲明所示〕。
1、BBC控制系統〔YARDAGE控制系統〕為控制產品纖度之重要系統,故其操作
規範當然是原告重要之營業秘密。
2、有關BBC控制系統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按配合不同產品製造規範,BBC控制系統
之各項參數亦必須有對應的調整,故此等資料所包括之資訊,均係原告經過長
期試驗所累積之成果,從未對外公開,與一般教科書所示或廠商所提供之基本
資料,完全無法相提並論,蓋經由嘗試錯誤及因應需求所為之操作調整及參數
設定,才是營業秘密真正重要之處,由於深具秘密性,除實際參與該工作之人
外,一般人根本無從獲悉此等資訊。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BBC控制系統〔YARDAGE 控制系統〕為控制產
品纖度之重要系統,參審專家廖文城教授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也明白肯定其
具有重要性。由於BBC控制系統之操作,將直接影響嗣後成品之優劣,以及
撚絲作業之難易,故此等經由原告經驗累積及實際操作調整之資料,自具有極
高之參考價值。按經濟價值包括潛在之經濟價值,故此等資料若為競爭者所取
得,其便可直接參考及援引運用,大量減少摸索時間及嘗試錯誤成本,足證此
等資料所具有之經濟價值。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應予強調者,為保護營業秘密之保密措施,於概念上應該是相對地,亦即基於
商業使用之目的,自應允許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從事公司營運
及產品之研發製造。但相對而言,員工應基於保密義務及員工忠誠義務,審慎
保管所獲知之營業秘密,而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
因而遭受損害。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③此外,原告公司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
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移轉所得之資料
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程圖檔資料
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施嚴格之管
制。所執行之措施包括晒圖必須填具申請書,晒圖資料應定期繳回等具體管制
措施。準此以解,原告實已採行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再嚴格之保密措施仍
無法遏阻被告等惡意侵害之行為。
(七)廢棄控制系統〔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七項聲明所示〕。
1、此部分檔案內容為廢氣集塵器構造圖,詳細載明設定廢氣處理量、集塵器壓降
範圍、出入口溫度、氣布比等資料。廢氣控制系統係生產製程中重要之系統,
主要有關如何收集廢氣、灰塵並加以淨化、排放之系統,雖屬一般化工廠均需
配備之設備系統,然針對玻璃纖維絲工廠而言,在一般標準之外,原告事實上
又增添了若干特殊之安排與考量,例如廢氣控制系統之集塵設備之規劃等。
2、有關廢氣控制系統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①依馬振基教授針對「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架台H型
鋼接合詳細圖」之意見可知,此等圖說絕對是原告依據自己工廠如何進行廢氣
處理所特別設計出來,有其特別功能考量之設計圖,自非一般人所知悉,更不
可能從任何一本教科書上看到或抄襲。
②另此等設計圖含有設計者之心血,必須經過一定經驗累積,且有各種功能性之
特殊考量,必須將必成公司本身特別之溫度、壓力等條件考慮在內,在任何一
本教科書或公開公知的專利或文獻上也不可能找到一樣之設計圖。故由此等圖
說所顯示之資訊(如系統規劃、配置等),自非一般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

⑵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此等關於廢氣控制系統之設計圖,反應原告因應
其製程所生之考量,含有設計者之心血,是原告耗費成本且經過一定經驗累積
,才能繪製而成,當然具有經濟價值。且對於競爭者而言,此等圖說有相當參
考價值,不僅可以減省嘗試錯誤之時間及成本,更可以不用支出任何費用而直
接享受原告製作之成果,故其具有經濟價值當已甚顯明。
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①為保護營業秘密之保密措施,應以「合理性」進行檢視,於概念上應該是相對
地,亦即基於商業使用之目的,自應允許公司員工接近使用各該營業秘密,以
從事公司營運及產品之研發製造;但員工應基於保密義務及忠誠義務,審慎保
管所獲得之營業秘密,不應擅自洩漏予他人,更不應攜至競爭者,使公司因而
遭受損害。因此,一旦原告已建立及實行制度,以嚇阻員工去侵害各該營業秘
密,應認已通過合理性之檢視,而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至於被告等故意違
反此等規定,自不應影響原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
②基於前述目的,原告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括
要求包括被告等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
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旨。「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
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另必成公司營運政
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之第5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原告公司所
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
而保密協議書中,更明文要求員工離職時,應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

③此外,原告公司更制訂「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工程
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等規定,所有技術移轉所得之資料
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受嚴格之管制。「工程圖檔資料
管理準則」規範人員使用圖檔應遵守之規則,原告並依據該規則實施嚴格之管
制。所執行之措施包括晒圖必須填具申請書,晒圖資料應定期繳回等具體管制
措施,且禁止員工使用軟碟及將圖檔轉存至磁碟片,足見原告已採行合理之保
密措施。
(八)熔爐燃燒設計〔相關光碟片檔號及文件編號如附件第八項聲明所示〕。
1、此部分資訊係著眼於如何提高熔爐之燃燒效率,俾以最少的燃料獲得最大的熱
能;另一方面,則試圖減少熱能的無端逸失,乃玻璃纖維絲廠之重要生產資料
。詳言之,此項燃燒之設計包含有加熱爐嘴的安排,出火之方式、燃料輸送管
、助燃空氣的安排等各方面問題之因應,絕非僅是單純的開火關火而已。
2、有關熔爐燃燒設計營業秘密要件之說明:
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此「熔爐之設計」所包括之資料非常詳盡,
並非一般教科書所載之基本原理所可比擬,均係原告耗費鉅資技術移轉而得,
並經過長期經驗累積所建立之內部重要生產資料,極具秘密性,不僅從未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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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