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6年度,1472號
ILDA,106,續收,1472,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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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林家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DULLA PETRONILO JR DUCAY(菲律賓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DULLA PETRONILO JR DUCAY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DADULLA PETRON ILO JR DUCAY因逾期居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 執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 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 逐出國之處分。又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 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 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 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專勤 隊違法外來人口複訊簡表、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 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 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 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所 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影本各1份為證。三、本院於106年6月13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 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 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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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