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花蓮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花監五字第
裁四四—P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於迴車前不注意來、往車輛,仍擅自迴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中午時分,駕駛車 號U七—八六三九號自用小車沿臺十一丙線南下車號行駛,嗣於十二時三十分許 ,受處分人行經該路段二點九五公里,於內側車道欲迴轉時,竟遭許茂坤駕駛車 號SC—二五五七號自用小客車自後方追撞。後經志學派出所警員吳志明至現場 處理,惟警員並未將現場圖給予本人親閱及簽名,且當日下午三時許至志學派出 所製作筆錄時,警員溫宏宗表示,因已開單處罰許茂坤,依規定亦須開單處罰受 處分人,然卻無適當之罰則,即以「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為由,製發花警交 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受處分人,受處 分人因認與事實不符,且現場圖繪製錯誤,而拒絕簽收。實則當時受處分人之車 輛已在內側車道,而非在外側車道,如果受處分人在外側車道迴轉,以對方車輛 之時速甚快之情況下,受處分人車輛遭撞擊後早已翻覆,而非兩車均停留在對向 車道上,足見受處分人確實遭對方自後方追撞。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 撤銷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於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 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 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 零六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至現場處理本件車禍之志學派出所警員 溫宏宗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我們到現場有發現兩部車輛相撞。我們是依據現場 遺留的碎片,判斷車禍撞擊點應該在南下車道,但現場汽車停駐位置在北上內側 車道」、「因為在現場U七—八六三九號駕駛一開始說他是要從外側車道迴轉, 之後正式作筆錄時他太太卻說是由內線車道迴轉」、「根據照片顯示車輛停放的 位置就是肇事後的第一現場並未移動,而且現場的散落物分佈在南下內線車道」 等語(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而依據卷附現場照片所示,本件 車禍肇事後遺留於現場之碎裂物,確係位於南下車道(本院卷第三十二頁反面照 片)。另查受處分人所駕駛之U七—八六三九號自用小客車,其車損情形係分佈 於左側車身(本院卷第三十四頁這片),許茂坤所駕駛SC—二五五七號自用小 客車,其車損情形則分佈於右前車頭(本院卷第五十一頁)。而許茂坤於警察製
作訊問筆錄時,亦表示當時受處分人與其一樣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受處分人 係行駛於外側車道上欲迴轉等語(本院卷第四十五頁)。再參酌受處分人於本院 訊問時,亦表明當時本欲於上一個路口迴轉,但因被封住,才於肇事處之路口迴 轉等語(本院卷第十三頁)。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證本件車禍之發生,應係受處 分人駕駛車輛欲自外側車道迴轉至北上車道時,本應注意來、往車輛,詎其竟未 予注意,即擅自迴轉,致使駕駛於受處分人後方內側車道之許茂坤反應不及,始 撞擊受處分人駕駛車輛之左側車身所致,而非如受處分人所主張,許茂坤駕駛車 輛自後方追撞,此由異議駕駛車輛之身後方並無任何損毀之情形即可得知。至於 受處分人以許茂坤於車禍後之詢問行為,推論案發原因並不單純云云,惟查無證 據足資佐證,自不得任意臆測。從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執此理由,指摘原處分 不當,應無理由。惟異議人違規之情形,依前開認定應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四十九條第五款所規定之違規迴轉情形,而非同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所規 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之違規情狀,此亦經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花鑑字第九二0七五0號鑑定意見書、臺灣省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九 十三年四月六日府覆議字第九三一0一二七號號函覆議屬實。原處分機關竟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九百元, 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之處。受處分人異議意旨雖未指摘此部分,然原處分既有可議 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審酌受處分人違規情節之輕重,改依同條例 第四十九條第五款,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十九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國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余 明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