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40號
TTDV,92,訴,240,200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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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顯興
            送達代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聲請時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 議,該支付命付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 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原告尚欠貳萬壹仟 捌佰壹拾陸元未繳;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裁定,限令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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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