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514號
TNDV,93,聲,1514,200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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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乙○○
  (即債權人)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之債權新台幣(下 同)二百零九萬元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據以扣押聲請 人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六二九九號得領取之分配款五十八萬零三百八十九 元,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八八號、九十 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二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間於假 扣押執行後,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或調解等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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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