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1號
債 權 人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仲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麗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 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於聲請時雖提出其組織 報備證明、區公所函、規約節本等件影本,用以釋明其為合 法之管理委員會,且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約有繳納管理 費用之義務,惟並未提出債務人為其社區之住戶並積欠管理 費用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務人有向債權人繳納管理費用 之義務。又債權人所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為其單方為個案 所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該存證信函上所載之 原因事實,尚不足釋明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且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並積欠系爭管理費用。準此,債權 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 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