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曾華宗即宇冠實業行
相 對 人 日升橡膠實業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 裁全字第二六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為擔保, 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九號提存書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 案。茲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 依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聲 請人(即供擔保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五 二號裁定、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九號提存書、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分別 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 押、擔保提存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蔡雅惠
~B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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