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臺灣臺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住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庚○○ 住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住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亨揚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東區○○○○街廿三號
法定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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