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63號
TNDV,90,重訴,463,2003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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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臺灣臺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住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庚○○   住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住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台南看守所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亨揚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東區○○○○街廿三號
  法定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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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揚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