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556號
TNDM,92,訴,556,200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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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將其收押,經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屏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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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