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2年度,139號
TNDM,92,易緝,139,200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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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0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黃士哲(已判決確定)因缺錢使用,經友人甲○○告知可申請銀 行帳戶後販售予他人,黃士哲、甲○○二人明知將銀行帳戶販售予他人,必會遭 人利用該帳戶從事財產犯罪等不法勾當,仍貪圖小利並基於幫助不法集團犯罪之 意思,黃士哲乃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由甲○○陪同至台南市○○ 街一五六號華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華銀)西台南分行,以黃士哲名義設立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帳號五一七七二九號,並取得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將上開 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交給甲○○甲○○再將之販售給某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 ,而取得出賣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之代價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甲 ○○再將一千元交給黃士哲。嗣該不詳姓名男子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六時 二十分許,在嘉義市○○○街二十九號前竊取呂宗教所有車號Y六-二八九二號 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該不詳姓名男子即分別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及同 日下午一時許,以電話恐嚇呂宗教稱:「是否要取回車子,若不匯款二萬零一百 元,就將你的車子解體變賣」等語,致呂宗教心生恐懼,呂宗教為取回上開自小 客車,即依該不詳姓名男子之指示,於同日下午三時十分許,至嘉義縣太保農會 將二萬零一百元匯入上開黃士哲華銀西台南分行帳戶內,然該不詳姓名男子並未 依約通知呂宗教取回上開自小客車,呂宗教才向警方報案,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甲○○涉犯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死亡,此有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 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高市鼓戶字第0九二000六一八九號函附被告全戶戶 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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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