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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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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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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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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