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六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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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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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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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陸佰參拾元 │AE二四八九一三│ │
│ │甲○○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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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壹萬參仟伍佰陸拾玖│AE二四八九一二│ │
│ │甲○○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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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捌佰肆拾元 │AE二四八九一三│ │
│ │甲○○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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